黄公望的吏职、狱事及其他

日期:2012.07.26 点击数:84

  

一、关于黄公望任“宪吏”一职                       (一)关于黄公望担任吏职。

《录鬼簿》中提到黄公望云: 先充浙西宪吏,后在京,为权豪所中。改号一峰,以卜术闲居,弃人间事,易姓名为苦行,号净墅,又号大痴。 这里的“浙西”,指的是元朝设立的江南浙西道肃政廉访司,“宪吏”,指的是肃政廉访司的书吏。 《录鬼簿》为钟嗣成所著。钟嗣成是元代文学家,祖籍河南开封,久居杭州,参加科举考试而屡试不中。后经过多年的努力,至元末顺帝时,钟氏编著成《录鬼簿》一书(二卷)。《录鬼簿》是关于元代戏曲的史料性著作,至今仍然是研究元代戏曲历史的重要参考书籍。 就钟嗣成本人的履历而言,他曾经担任过嘉兴路司吏和江浙行省掾史,路司吏(元朝一般也简称为路吏)和行省掾史,这些在元朝均属吏职,而且与黄公望任职的浙西廉访司都在江浙地区。钟氏不仅说了黄公望担任过吏,而且还说出了黄公望任职的衙门名称和吏职职务。其所记述的真实性应该没有问题。 元世祖忽必烈至元五年(1268),元朝设立御史台,为中央政府的监察机关,此后蒙古人灭南宋后于至元十四年(1277)置江南行御史台(治所先后设于扬州、杭州、江州,最后定设于建康,即今江苏南京),“以监临东南诸省,统制各道宪司”,(后又设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均为御史台的派出机关,简称行台,也分别称为南台、西台)。在御史台和行台之下,初曾经设立提刑按察司,后来因提刑按察司官吏腐败,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易名为肃政廉访司,直至元亡。廉访司与按察司职责基本相同,主要是具体负责所辖地区(道)的监察工作。“使二人,副二人,佥事四人,以分司一员监临各路。” 御史台、行台和廉访司构成元朝的监察系统。全国共设有二十二道廉访司。 也就是说,元朝对于地方的监察工作主要是由廉访司进行的。原按察司和后来的廉访司都设有书吏、奏差等吏员,其中书吏是最主要的吏员,也可以称之为“首席吏职”。廉访司与按察司也被简称“宪司”,书吏即被简称为“宪吏”。每道廉访司设书吏十六名。 需要说明的是,元朝的地方监察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不是对应设立的。元朝地方政府依次为行省、路、府、州、县和司(司,即录事司,设在城市,主要负责该城市的治安等管理事务,与县同品级)。而在监察方面,地方上只设立两个行台,其中的江南行台负责监察江浙、江西、湖广三省,其下并设了江东、江西、浙东、浙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十道廉访司。由于辖区地理、面积、人口等情况的不同,各道廉访司负责监察的路分的多寡也不同。浙西廉访司负责七路一府一州的监察事务。七路是杭州路、湖州路、嘉兴路、平江路、常州路、镇江路、建德路,这七路共辖八个录事司(杭州设有两个),二十七个县,十个路辖州,一府,一州。具体为: 杭州路(上),辖钱塘、仁和、余杭、临安、新城、富阳、于潜、昌化六县,海宁州,杭州左、右录事司; 湖州路(上),辖乌程、归安、安吉、德清、武康五县,长兴州,湖州录事司; 嘉兴路(上),辖嘉兴县,海盐州和崇德州,嘉兴录事司; 平江路(上),辖吴县、长洲县,昆山州、常熟州、吴江州和嘉定州四州,平江录事司; 常州路(上),辖晋陵、武进2县,宜兴州和无锡州二州,常州录事司; 镇江路(下),辖丹徒、丹阳和金坛三县,镇江录事司; 建德路(上),辖建德、淳安、遂安、桐庐、分水和寿昌六县,建德录事司: 松江府,辖华亭、上海二县: 江阴州。 浙西廉访司负责监察的地域,既包括了今天浙江省的一些地区,也包括了现今上海市和江苏省的一些地区。 总体而言,肃政廉访司“纠弹百官非违,刷磨诸司文案”, 对于地方路府州县衙门和其官吏来说,是有一定的威力的。而书吏又是其主要吏员,凡是廉访司的一切案牍即有关监察方面的一切文件均出自书吏之手,故书吏的实际作用不可轻视。

(二)黄公望任书吏的身份。

鉴于书吏这一吏职的重要性,元朝政府对其来源和录用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书吏一般来自两类人,一是路总管府的司吏,一是地方(路总管府)推荐的儒士。路吏一般是在府、州、司县衙门司吏中逐级挑选而晋升的,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基层吏职的磨练,而至元末年黄公望担任书吏之前并没有充任路、府、州、司、县司吏的经历(后文述及),可知,黄公望应该是作为儒士被招为书吏的。在元朝,这种方法被统称为岁贡儒吏。单就儒士而言,则称之为岁贡儒人。 岁贡儒人的数量是很少的。忽必烈至元二十二年(1285),中书省作出新规定:“按察司上路总管府三年一次贡二名,儒一名,吏一名;下路总管府二年一次贡一名,儒吏递进。” 至元二十八年(1291)按察司更名为廉访司后,这种贡举方法并没有改变。岁贡儒人的条件是:“洞达经史、通晓吏事”,“四十五以下,廉慎行止为众推服者。” 岁贡儒人的推荐程序是由路总管府写明被推举者的简历和所长,然后上报按察司(后廉访司同),并且由廉访司审查并相验,符合条件者,待书吏有阙时以补。而且规定“试验得才不相应或所保不公,罪及元保官司”。 当然,也有廉访使等提名直接辟用的,但这种情况也要符合岁贡儒吏的基本条件。 《图绘宝鉴》谓黄公望“通三教”,三教即儒、释、道,光绪《富阳县志》记载黄公望“为人聪敏绝伦,通百氏说,善诗歌”,尽管这些文字不乏夸张之处,但黄公望作为儒人入吏是没有问题的。当然,这里的儒只是与吏相对而言的。

           (三)关于黄公望充浙西宪吏的时间。

《浙江通志》载,黄公望“元至元中,浙西廉访使徐琰辟为书吏,未几弃去。” 这里谈到两个问题。一是黄公望是怎样担任书吏的,二是他担任书吏的时间。先说第一个问题。 谈这个问题涉及到了徐琰。“时严实领东平行台,招诸生肄进士业,迎元好问校试其文,预选者四人,复(即阎复引者)为首,徐琰、李谦、孟祺次之。” 虞集在《张九思神道碑》中也说,至元中期即阿合马事件之后,忽必烈任和礼霍孙为中书省右丞相,张九思向其推荐了一些官员,其中就有徐琰,徐被任命为中书左司郎中。 至元二十五年(1288),董文用为御史中丞,乃举胡祗、王恽、雷膺、荆幼纪、许楫、孔从道等为按察使,又举徐琰、魏初为行台中丞,“当时以为极选”。 至元末,徐担任浙西肃政廉访使,大德二年(1298)为翰林学士承旨,五年(1301)徐琰卒。另如《元诗选癸集》言:“徐承旨琬(琬当为琰之误,或者为其另一名引者),琬字子方,号容斋。一号养斋,又自号汶叟,东平人。严实领东平行台,招诸生肄古业。迎元好问试校其文,预选者四人,琬其次也。翰林承旨王磐荐其才,至元初,为陕西行省郎中,二十三年拜岭北湖南道提刑按察使,二十五年以侍御中丞董文用荐,拜南台中丞,……二十八年,迁江南浙西肃政廉访使,召拜翰林学士承旨,大德五年卒,谥文献。子方人物魁岸,襟度宽洪。有文学重望,东南人士,翕然归之。” 徐琰并有《爱兰轩诗集》。从上面材料可知,徐琰原来是元初山东世侯东平严实在统辖东平地区时所招收、培养的青年学子,师从金文学大家元好问等,由于学业优秀,与阎复、李谦、孟祺并称为“东平四杰”。关于徐琰的入仕经历和人品,《元书》的叙述较为详细些:“徐琰,字子方,号养斋,东平人。至元中为陕西行省郎中,累拜浙西肃政廉访使。为政清简,礼贤下士,意致高迈,东南人士重之。仕至行省平章政事。卒谥文献。” 徐琰去世后,李之绍为其撰写《祭徐承旨文》中曰:“大德五年二月辛卯,中书平章政事赛典赤等谨致祭于故翰林学士承旨徐公之灵。” 赛典赤是当时的名臣,身居中书省平章政事之位,徐琰去世后赛典赤等官员致祭,戴表元撰写有《众祭徐子方承旨文》一文, 说明徐琰在当时有比较高的地位和声誉。但是,“东平四杰”中的其他三人(即阎复、李谦、孟祺)《元史》中都有传,只徐琰无,《新元史》有徐琰传,但十分简单。 前面材料中说徐琰在至元二十八年(1291)任浙西肃政廉访使,后又有说在至元三十一年(1294),如“徐琰,字子方,东平人。至元三十一年拜浙西廉访使。作戒石铭曰:‘天有明鉴,国有公法。尔畏尔谨,以中刑罚。’即宋太学故址建书院,置山长,请于朝,名西湖书院。琰有文学,东南人士重之。” 。实际上,徐琰是至元三十年(1293)春出任浙西廉访使的:“(至元)三十年春正月,中奉大夫东平徐公尝任中司参大政,自吴门移置于杭,以总各路分司之政”。徐任职后即请方回撰写廉访司题名记,“书司官姓名于石”。 方回是南宋景定三年(1262)进士,后官至建德知府。至元十三年(1276)降蒙古后任元建德路总管,五年后去职寓钱塘。徐琰于元成宗大德二年(1298)离开,故黄公望是在徐琰为浙西肃政廉访使以后,于至元末、元成宗初年被辟为书吏的。黄公望生于南宋咸淳五年(1269),此时年龄在二十四、五岁上下。

二、关于黄公望的狱事

黄公望曾经有过狱事。延二年(1315)杨载曾作诗《次韵黄子久狱中见赠》,说明黄公望这时尚在狱中,而且说明黄公望入狱后曾经写过诗给杨载。杨载字仲弘,为延二年(1215)进士,在元代文坛颇负盛名。 黄公望的诗没有传下来。杨载的复诗句为: 世故无涯方扰扰,人生如梦竞昏昏。 何时再会吴江上,共泛扁舟醉瓦盆。 这首诗表明之前杨载与黄公望有相当交往,杨载在诗中对在狱的黄公望表达了宽慰之情。杨载的另外一首诗则是在黄公望获释之后作的,中曰: 自惟明似镜,何用曲如钩。 未获唐臣荐,徒遭汉吏收。 悠然安性命,复此纵歌讴。 这首诗一方面对黄公望以往的“追求”予以分析,另一方面则是希望他抛开世俗,“复此纵歌讴”,表示了对黄公望以后生活的劝意。 黄公望为何入狱?是需要讨论的。王逢在《题黄大痴山水》一诗的前面有一说明: (黄大痴)名公望,字子久,杭人。尝掾中台察院,会张闾平章被诬,累之,得不死,遂入道云。 这个材料提供了几条线索,一条线索是黄公望“尝掾中台察院”,中台即御史台,是元朝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有两个部门,一是殿中司,一是察院,察院是御史台负责监察的业务部门:“司耳目之寄,任刺举之事。”书吏是察院的主要吏职,编制为三十二名。 御史台察院没有“掾”一职,黄公望担任的是察院的书吏,这里用“掾”字,是时人对这一吏职的誉称。另外一条线索提到“会张闾平章被诬,累之,得不死”,说明黄公望的入狱与张闾有关。简言之,黄公望入狱发生在他在京城担任察院书吏的时候,而入狱事关张闾和“经理田粮”。这里就有必要对张闾和“经理田粮”一事作说明。 仁宗延元年(1314),中书省右丞相、仁宗之母皇太后答己的宠臣铁木迭儿奏: 蒙陛下怜臣,复擢为首相,依阿不言,诚负圣眷。••••••江南田粮,往岁虽尝经理,多未核实。可始自江浙,以及江东、西,宜先事严限格、信罪赏,令田主手实顷亩状入官,诸王、驸马、学校、寺观亦令如之;仍禁私匿民田,贵戚势家,毋得沮挠。请敕台臣协力以成,则国用足矣。”仁宗皆从之。 与此同时,中书省平章政事章闾并且提出来具体的“经理”措施: 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析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其旧名输税者亦有之。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经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观、学校、财赋等田,一切从实自首,庶几税入无隐,差徭亦均。”于是遣官经理。以章闾等往江浙,尚书你咱马丁等往江西,左丞陈士英等往河南,仍命行御史台分台镇遏,枢密院以军防护焉。 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实于官。或以熟为荒,以田为荡,或隐占逃亡之产,或盗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并许诸人首告。十亩以下,其田主及管干佃户皆杖七十七。二十亩以下,加一等。一百亩以下,一百七;以上,流窜北边,所隐田没官。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名。此其大略也。 由上可知,提出经理土地的不仅仅是中书省平章政事章闾,还有当时最大的权臣铁木迭儿。因为这件事发生在仁宗延年间,故史称“延经理”。从上面所引可对“延经理”作以下几点概括: 第一,“延经理”的目的,按照铁木迭儿和章闾的说法是为了“国用足”,同时使“税入无隐,差徭亦均”。也就是通过“经理”,即核实土地,达到增加税收,平均差徭的目的。 第二,“延经理”的范围是河南行省、江西行省和江浙行省三省。这三个行省在元朝是人口最多、经济最富裕的地区。 第三,“延经理”的对象。即“令田主手实顷亩状入官,诸王、驸马、学校、寺观亦令如之。” “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观、学校、财赋等田,一切从实自首”, 实际上就是,只要是家有土地的,一律在经理之列。 第四,“延经理”的办法与惩处。政府张贴公告,限40天之内,令田主自报。同时允许他人举报,实际上就是鼓励检举揭发。如果发现“以熟为荒,以田为荡,或隐占逃亡之产,或盗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十亩以下,其田主及管干佃户皆杖七十七。二十亩以下,加一等。一百亩以下,一百七;以上,流窜北边,所隐田没官。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名。” 第五,保证“延经理”的措施。为了实施土地经理,仁宗特意命江南行台“分台镇遏”,同时命枢密院派军队“以军防护”。可谓来势汹汹。 第六,“延经理”的结果。结果有两个。一个是,经过“经理”,三省共有土地数为: 河南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万七百六十九顷。江西省,总计官民荒熟田四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三顷。江浙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九十九万五千八十一顷。 这仅仅是表面上的数字结果。另外一个可谓是严重的后果,即“延经理”中出现的官吏的腐败和部分地区社会矛盾的急剧恶化。“然期限猝迫,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以无为有,虚具于籍者,往往有之。于是人不聊生,盗贼并起,其弊反有甚于前者。”更为可怕的是,“延经理”直接引发了江西蔡五九起义。“寻遣使者分行各省,括田增税,苛急烦扰,江右为甚,致赣民蔡五九作乱宁都,南方骚动,远近惊惧,乃罢其事。” 延二年(1315)八月,“赣州贼蔡五九陷汀州宁化县,称王号,诏遣江浙行省平章张驴等率兵讨之。” 御史台臣言:“蔡五九之变,皆由昵匝马丁经理田粮,与郡县横加酷暴,逼抑至此。新丰一县,撤民庐千九百区,夷墓扬骨,虚张顷亩,流毒居民,乞罢经理及冒括田租。”制曰:“可。” 也就是说,至延二年八月,所谓的“延经理”即宣告结束。于是第二年,仁宗不得不下诏免三省自实田租。时任汴梁路总管府总管的塔海亦言其弊,“于是命河南自实田”,等于是否定了“延经理”对河南行省核查的结果。对此,元朝政府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挽回措施,这主要体现在税收方面。延五年(1318)六月,御史台臣言:“昔遣张驴等经理江浙、江西、河南田粮,虚增粮数,流毒生民,已尝奉旨俟三年征租。今及其期,若江浙、江西当如例输之,其河南请视乡例减半征之。”制曰:“可。” “自延五年为始,每亩止科其半,汴梁路凡减二十二万余石。至泰定、天历之初,又尽革虚增之数,民始获安。” 延五年(1318)七月,罢河南省左丞陈英等所括民田,止如旧例输税。 “延经理”带来的恶果蔓延多年,如延五年(1318)十月,“赣州路雩都县里胥刘景周,以有司征括田新租,聚众作乱,敕免征新租,招谕之。” 也就是说,由于时间紧逼,官吏贪污苛刻,谎报虚数,展示政绩,完成“经理”,造成“人不聊生,盗贼并起”。于是,所谓的“延经理”,就演变成为一场“疾风暴雨”式的运动,自然也成为一场灾难。 在这场运动中,身为中书省平章政事的章闾被派往江浙行省。具体负责江浙行省的“经理”事务。章闾、张驴、张闾都是一个人。章闾何许人,史料记载不多,《元史》也无其传。但他在忽必烈朝即任职于元廷。武宗时期,他为太子少保,地位已很是不低。仁宗即位后的至大四年(1311)四月,委任他为江浙行省平章政事,江浙行省是富庶之地,平章政事是权力人物。仁宗言之曰:“以汝先朝旧人,故命汝往。民为邦本,无民何以为国?汝其上体朕心,下爱斯民。” 一年以后的皇庆元年(1312)五月,仁宗又将章闾从江浙行省平章政事位上调为中书省平章政事。 延元年(1314)十月,“遣张驴经理江南田粮。” 为了经理土地,延二年(1315)三月,又调张驴为江浙行省平章政事。 同时张驴还被皇帝下令负责对蔡五九反抗经理而起来造**的镇压。也就是说,在“延经理”这个行动中,张闾既是提出者之一,又是主要的具体指挥者和实施者。其他一些零散的记载还可以看出张闾的品德,如大德三年(1310)有材料说,“行御史台劾平章教化受财三万余锭,教化复言平章的里不花领财赋时盗钞三十万锭,及行台中丞张闾,受李元善钞百锭,敕俱勿问。” “张闾以妻病,谒告归江南。据河渡地,夺民力。公(指杨儿只)以失大臣礼,劾之,张闾罢。” 显然,章闾无疑是贪渎之徒。由这样的官员担任经理事宜,其结果可想而知。延二年(1315)“延经理”结束后,是年九月,“张驴以括田逼死九人,敕吏部尚书王居仁等鞫之。” 由此可见张闾等在经理土地期间的恶行。而张闾之所以被审查、惩处,逼死人命是其主要罪状。 有研究者根据《录鬼簿》记载的“先充浙西宪吏,有事论经理田粮,获直,后在京为权豪所中。” 认为,“张闾与黄公望的相识而辟为书吏,很可能是在至大四年(1311)任江浙行省平章的时候。因为江浙行省平章的驻地是在杭州。次年(1312)张闾回京任中书省平章政事。黄公望可能也随之入京,故《录鬼簿》有‘后在京’的记载。”“到了延元年(1314),张闾建议实行经理田粮,于是十月就派遣张闾经理江南田粮。延二年(1315),张闾又从中书省平章政事,回到江浙行省平章事任。黄公望作为张闾的下属的掾史,此时必然随之南下,为之经理田粮。” 仁宗即位是在至大四年(1311),当年四月,仁宗委任张闾为江浙行省平章政事,仁宗言之曰:“以汝先朝旧人,故命汝往。民为邦本,无民何以为国?汝其上体朕心,下爱斯民。” 但是,决不能以为江浙行省的治所在杭州,就简单地认为当年出任江浙行省平章政事的张闾就辟黄公望为书吏。而且行省平章政事是一省的主要长官,身为二品,地位崇高,黄公望是一吏员,没有任何品级,黄公望与张闾应该没有什么密切的关系。就元朝的组织体系而言,行省的主要吏员是行省掾史等,而不是书吏。且书吏所在的廉访司是监察部门,严格说来,二者没有上下隶属关系。张闾辟黄公望为书吏是不可能的,黄公望被张闾带来带去也是不可能的。而且论者把黄公望任浙西廉访司书吏与在京担任吏职两件事联系起来,也是没有根据的。 由于材料的欠缺,我们只能大体勾勒出黄公望的吏途与狱事的关系。黄公望被徐琰辟为浙西廉访司书吏,不久即离开:“元至元中,浙西廉访使徐琰辟为书吏,未几弃去。”这就是说,元仁宗朝“经理田粮”时,黄公望并不在浙西廉访司书吏任上,故黄公望没有参与“经理田粮”政策的实施。另外,就元朝吏制方面而言,忽必烈朝规定吏员任职九十个月出职,元成宗即位后之大德元年(1297),新规定吏员出职须一百二十个月(武宗即位后于至大二年(1309)恢复为九十个月出职)。所谓“出职”,一般指由吏升任为官。九十个月是七年半,一百二十个月是十年。假使黄公望没有离开浙西廉访司,从黄公望任书吏至“延经理”时,已有二十三、四年,黄公望年已四十六、七,如果他任职没有过错,也早应该出职当官了。 由此可以得出两条结论:一,黄公望没有参与“延经理”一事;二,黄公望之所以入狱,当是由于他的“言论”所致。除了前引《录鬼簿》中说黄公望,“先充浙西宪吏,后在京,为权豪所中”外,《录鬼簿》中还有几句话说: (黄公望)先充浙西宪吏,有事论经理田粮,获直,后在京为权豪所中。 可以推断的原因是,在仁宗派员查处张闾罪行时,黄公望时在察院,所谓“有事论经理田粮”,即是发表了关于为“延经理”,甚至包括为平章张闾辩解的言论(前引王逢诗也有此意)。虽然后来“获直”,即得到“澄清”,但在京城的这个事件中,他却没有能幸免于难而入狱了。鉴于材料所限,关于黄公望入狱一事只分析至此。 另外附言一点。即张闾被仁宗查处之后,他在《元史》中即再也没有出现过,因九条人命而被处死当是可能的。而前引王逢的诗却在为张闾“翻案”。王逢,江苏江阴人,生于延六年(1319),卒于明朝洪武二十一年(1389),一生未仕,明朝建立时他已50岁,也就是说,王逢的青壮年是在元末度过的。而“延经理”发生在元朝中期,半个世纪之后,王逢提到张闾时明确言其“被诬”,元末为什么会持这样的态度?是王逢出于为黄公望“正名”的个人之见还是对“延经理”事件及张闾有完全相反的看法?当时这种看法有无代表性?再,就本文而言,黄公望何时离开浙西廉访司,何时到大都,何时由何人推荐被辟为御史台察院书吏,其入狱具体原因、时间等等,应该尚有探讨之处。

三、关于对黄公望的评价

杨维桢在《西湖竹枝词》中写道,黄公望曾经“试吏弗遂,归隐西湖筲箕泉”。 杨维桢(1296-1370)是元朝泰定四年(1327)进士,在元朝文坛负有名声,其所著《东维子集》存世至今。杨维桢比黄公望晚出生二十七年,但卒年却只晚于黄公望十五年左右。在黄公望晚年,杨维桢与他有较多的接触。杨维桢所说的黄公望“试吏弗遂”, 说明黄公望早年曾经参加过吏员的考试。另外,杨维桢这里所说的“试吏”的“吏“,应该是指元朝地方路以下基层衙门的司吏之类,不过黄公望试吏没有被录用。光绪《富阳县志》也记载:“黄子久公望,字号大痴。自常熟徙富阳。天资孤高,少有志节,试吏勿遂,归隐西湖筲箕泉,终老富阳。” 《富阳县志》的这段记载恐怕是以前引杨维桢的话为本。杨维桢显然是出于“讳言”,而抹去了黄公望“试吏勿遂”之后,发生在黄公望相身上且互有关联的任廉访司书吏,特别是任察院书吏和入狱诸事。 张雨曾经有《戏题黄大痴小像》一诗: 全真家数,禅和口鼓。 贫子骨头,吏员脏腑。 张雨在元朝是较有名望的道士和文人。关于张雨,《新元史》有其简单介绍:“亦隐于黄冠者。从虞集受学。诗才清丽。著有《句曲外史集》。”《戏题黄大痴小像》一诗中,张雨对黄公望从多个方面包括教派、日常言谈话语、家世状况等等进行了“剖析”,其中最重要的是最后一句“吏员脏腑”,说的是就个人经历和内心深处而言,黄公望仍然是一个吏员。 黄公望本人家庭清苦,后为期盼有后之黄姓收为嗣子。元朝,从忽必烈至仁宗延初年,有半个多世纪没有实行科举。即使延开科,三年一科,录取仅百人(包括一半蒙古人和色目人名额)。故而对于当时占人数绝大多数的汉人、南人(南人比汉人又多四、五倍)来说,任吏是入仕的主要台阶和渠道(依据元朝科举取士的要求和标准,就黄公望当时的学业和家世而言,他也不可能参加科举,更谈不上中第)。黄公望一直希望踏入仕途,在试吏未果后有幸入肃政廉访司为书吏。元朝的吏员有一套体系。根据元朝的规定,书吏属于中等职位的吏职。其考满可任九品官。在整个元朝,能够任职书吏,已是不容易的事情,何况书吏出职即入流品官。这要比路府州县司吏出职任流外职强得多。我们姑且这样分析:他之所以离开浙西廉访司而到京师大都,入御史台察院担任书吏,是因为察院书吏考满出职可以得从八品官。但这恐怕也未必是黄公望的目标。要获得继续升迁、尤其是要以后进一步高升,没有巨僚的提携或者说没有后台是不可能轻易实现的。黄公望之所以在“延经理”问题上发言,恐怕与希望攀附象张闾这样的大官不无关系。不幸的是,他没有达到目的,几乎丢命的牢狱之灾断送了他的仕途之梦。前引杨载在黄公望出狱后的诗句“未获唐臣荐,徒遭汉吏收。”明白地印证了这一点。该诗的另外两句“悠然安性命,复此纵歌讴”,则是杨载对黄公望出狱之后生活的真诚劝慰。而前面所引“诗才清丽”的张雨以“戏题黄大痴小像”为标题之所作,题为“戏题”而实非“戏”题,直是对黄公望整个人(此诗不涉其画艺)的入木三分的写照。直言之,黄公望的功名之心过重,张雨对其不无轻蔑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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